原标题:“家庭教育令”应是多方关怀的集结令
木须虫
父母离异后,8岁的孩子被丢给保姆,父母均未积极履行应尽的监护和养育义务……据1月16日澎湃新闻网报道,日前,湖南长沙天心区法院发出全国首份家庭教育令,要求获得孩子抚养权的母亲与孩子同住,亲自养育。这是《家庭教育促进法》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后,全国首份家庭教育令。该令具有强制效力,若义务履行人违反,视情节轻重可给予其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家庭教育促进法》确立的“家庭教育令”制度,传递出一个清晰信号:父母如何管孩子,不再仅仅是家庭私事,也是国家公事,父母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带孩子和管孩子,对于父母不称职的情况,国家会在必要时介入干预。
从这个角度来说,法院发出家庭教育令,并不只是对具体未成年人父母的训诫或处罚,而是对其失位、失责的家庭教育实行强制性介入与干预,目的是解决好未成年人父母在家庭教育与监护中“不想、不会、不能”等难题。
其实,法院发出一纸文书不难,真正的难点在于如何让家长依令而行。事实上,“家庭教育令”制度并不是主动干预的设计,恰恰相反,是司法层面最后的保护与救济手段。换言之,法院发出这张家庭教育令时,意味着相关家庭对孩子的教育与监护基本上已经出现了较严重的问题。比如,教育理念、方式、手段存在明显错误,或者家庭矛盾影响了孩子健康成长等。
要解决家庭教育令提出的问题,不但需要对涉事对象的教育监护行为进行矫正,重塑其教育监护理念与能力,很多时候还需要帮助他们化解矛盾、解决问题,消除他们正确行使教育监护职责的障碍。因此,健全“家庭教育令”制度,不能只靠司法介入,还要向其他力量吹响“集结号”,如来自政府、社会各方面的引导、监督与帮助,专业家庭教育指导、跟踪管理、家庭矛盾的调节与化解、家庭困难的纾解与帮扶等。
此外,家庭教育与家庭本身存在的问题密不可分,要让“家庭教育令”管用有效,还得建立司法与行政以及街道社区和社会联动的介入干预机制,标本兼治,帮助未成年人修复畸形的家庭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