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妻子同意,男子用 150 万炒股“血亏” 71 万,法院: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时间:2023-08-14 16:10:47

婚姻中,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应当协商一致,否则可能会引发纠纷。近日,北京高院审理了一起因婚内炒股亏损而导致夫妻财产分割的案件。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 70 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 88.9 万元。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 2004 年 2 月 10 日登记结婚,2006 年 8 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 年 12 月 20 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 228 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 46 万元,其中刘某于 2021 年 1 月 6 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 41 万元,其余 5 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 年 3 月 12 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 31 万元;

2021 年 3 月 23 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 90 万元;

2021 年 4 月 8 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 60 万元;

2021 年 5 月 15 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 1 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 33.29 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 44.7 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 1.29 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 150 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 2021 年 3 月 24 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 89 万元,而后再次转账 55 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 2021 年 3 月 24 日至 2021 年 5 月 31 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 73 万元,共计亏损 71.12 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 41.17 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 30 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 2020 年 7 月 6 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2021 年 10 月 22 日,法院判决驳回曹某的诉讼请求。曹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范某向曹某支付 121.33 万元。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 228 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 150 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 144 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 70 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 88.9 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 228 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 150 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 144 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 70 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 889020.58 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每日经济新闻

关键词:

图文推荐

热门文字

标签

精彩赏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