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知悉国家秘密,是指合法了解、掌握国家秘密。
2、知悉国家秘密的原则是:根据工作需要。
3、知悉国家秘密不是政治待遇,更不能以行政级别的高低来确定知悉国家秘密的范围。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4、确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是定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整个保密工作的关键环节。
5、《保密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对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接触范围提出了原则要求。
6、规定接触国家秘密的人员或机关、单位的范围,由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限定。
7、接触范围内的机关、单位,由其主管领导人限定本机关、单位的具体接触范围。
8、同时还规定,工作需要时,上级机关可以改变下级机关、单位限定的国家秘密接触范围。
9、目前,有些机关、单位以行政级别作为知悉国家秘密的条件,致使一些不应当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知悉了国家秘密,扩大了知悉范围,失去控制,造成泄密;另一方面,应当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却不能知悉,无法开展工作。
10、因此,各机关、单位在定密工作时,应当以工作需要为原则,及时、准确地划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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