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它是以人民代表大会为核心和主要内容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这一制度的内容主要为两个方面:一是关于人民代表大会本身的产生、组织、职权和行使职权程序等一系列规定;二是关于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的关系,人民代表大会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等的关系,以及中央政权和地方政权的关系等一系列规定。这一制度的核心是保证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这一组织形式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
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和基本原则
在我国,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和基本原则。
人民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的组织形式与制度
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
我国的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在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明确划分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和武装力量各自的领导权。法律的制定和重大问题的决定等,都必须由国家权力机关充分讨论、民主决定;它们的贯彻实施由国家行政、审判、检察等机关按其职责去执行。
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职权的原则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划分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责和关系
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全国性的重大事项,通过的法律和作出的决议、决定,对全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审议决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事项。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在维护国家统一的前提下,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特别行政区制度
宪法规定:“国家在必要时设立特别行政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除外交、国防由中央负责外,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它们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
我国宪法的主要作用
(一)宪法的作用
1、宪法对统治权的作用主要表现在:①确认维护和巩固国家权力;②规范国家权力有效运行,防止权力滥用,这正是宪法民主性的体现。
2、宪法对法制的作用主要表现在:①促进法制的完备和健全;②促进法制的统一。
3、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作用主要表现在:①宪法确立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内容;②宪法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规定了必要的保障。
4、宪法对政治制度的作用表现在:①确立和维护国家政治制度;②改革国家的政治体制。
5、宪法对社会经济的作用主要表现为:①确认、保护和巩固自己的经济基础;②确认其他制度,为经济建设服务;③在宪法的指引下和范围内进行经济体制改革。
(二)宪法监督
宪法监督制度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以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宪法实施和公民宪法权利的制度。监督宪法实施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审查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
2、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合宪性。
3、审查各政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